认定股东资格的几种依据
- 发布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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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述,我国新《公司法》确定了几种出资和股东资格证明的记载,但应以哪一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呢?先从各个不同的记载的内容和意义来看一下它们之间的不同。
1.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契约说”;二是“自治说”。前者是指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后者则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内部治理规则。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将公司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在转让出资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据此,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根据,可以作为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一。可见,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本法定原则是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三大原则(资本法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之一,而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作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要件。其理由是:一,作为股东只有在实际履行出资这一基本义务后,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否则,根据”无对价即无权利”的原则,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二,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而肯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就会使公司的资本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与资本确定原则相违背,而且,这也会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财产的独立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隐患。
2.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①作为有限贵任公司股东出资或持股的法律形式.出资证明书是表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证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书,它不仅证明出资的主休,而且可以证明出资的金额和出资的比例。由于出资证明书须在公司成立以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因而它是一种要式证书,须依法定条件制作,须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②并加盖公司印章。
3.股东名册:
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不是确定股东的权利所在的根据,却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有形式上资格的依据。因此,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否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的权益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将股东记人公司股东名册,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厲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4.股东登记:
股东登记是指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事项所作的记载。实践中,股东登记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同公司登记一样,股东登记也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表明了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身份。
5.实际享冇股东权利:
所谓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公司盈余分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实践中往往作为被确认具有股东资格的一个重要证据,但不是作为确认资格的凭证。
1.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契约说”;二是“自治说”。前者是指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后者则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内部治理规则。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将公司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在转让出资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据此,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根据,可以作为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一。可见,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本法定原则是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三大原则(资本法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之一,而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作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要件。其理由是:一,作为股东只有在实际履行出资这一基本义务后,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否则,根据”无对价即无权利”的原则,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二,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而肯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就会使公司的资本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与资本确定原则相违背,而且,这也会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财产的独立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隐患。
2.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①作为有限贵任公司股东出资或持股的法律形式.出资证明书是表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证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书,它不仅证明出资的主休,而且可以证明出资的金额和出资的比例。由于出资证明书须在公司成立以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因而它是一种要式证书,须依法定条件制作,须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②并加盖公司印章。
3.股东名册:
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不是确定股东的权利所在的根据,却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有形式上资格的依据。因此,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否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的权益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将股东记人公司股东名册,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厲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4.股东登记:
股东登记是指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事项所作的记载。实践中,股东登记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同公司登记一样,股东登记也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表明了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身份。
5.实际享冇股东权利:
所谓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公司盈余分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实践中往往作为被确认具有股东资格的一个重要证据,但不是作为确认资格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