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 发布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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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提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就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可能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具体为:
一、应当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过半数同意。
这里要求的是股东个人同意,无需召开股东会同意。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律师提示:
1、该通知中应告知转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份额、价款、受让人、支付方式等。
2、该通知以及股东的同意均应当以书面方式做出!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
三、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四、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五、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与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或在其他股东同意或不购买的情况下第三方进行股权转让。
六、在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治理的原则包含着好几个要素:诚实、信任、正直、开放、表现导向、责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对组织有承诺。
重要的是董事与管理层如何建立治理的典范,为其它公司参与者可以依据的价值,并且能够有效地定期评估它的有效程度。特别是,行政人员表现得诚实、有道德的,尤其是在面对利益冲突及透露财务报表的时候。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提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就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可能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具体为:
一、应当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过半数同意。
这里要求的是股东个人同意,无需召开股东会同意。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律师提示:
1、该通知中应告知转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份额、价款、受让人、支付方式等。
2、该通知以及股东的同意均应当以书面方式做出!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
三、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四、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五、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与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或在其他股东同意或不购买的情况下第三方进行股权转让。
六、在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治理的原则包含着好几个要素:诚实、信任、正直、开放、表现导向、责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对组织有承诺。
重要的是董事与管理层如何建立治理的典范,为其它公司参与者可以依据的价值,并且能够有效地定期评估它的有效程度。特别是,行政人员表现得诚实、有道德的,尤其是在面对利益冲突及透露财务报表的时候。